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号公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进行了重大调整:小规模年销售额达到标准(目前为500万元)后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由原来的"可以次月"转为"必须当期",这一变化从根本上堵住了以往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避税的漏洞,新规已经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公告,因自行补充、风控核查或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必须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的税款所属期。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过去某段时期内的真实销售额已经超标,那么该时期的销售额将被“追溯还原”。
当然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新规也给了过渡期保护,新公告设定了追溯上限:因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意味着,2026年以前的超标部分,仍可按原有的征收率补税,不强制追溯执行高税率,体现了政策的确定性。
(傅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