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都有哪些新变化?
一、法律体系的层次提高。
《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而《车辆购置税法》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实施的法律,法律体系的层次提高了,更能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增强车辆购置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也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调整征收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7月1日后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不再需要申报纳税,减轻了这些车主税收负担。
三、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暂行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一般情况,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申报的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核定应纳税额;只有当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才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车辆购置税税率没变,计算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没有变化;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的计算公式也没有不变,但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不再包括价外费用。《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车辆购置税法》则规定,计税依据仅包括全部价款,不再包括价外费用。税务机关直接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或者进口自带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
比如,纳税人在汽车销售4S店购买一辆小汽车,支付车款113000元,代办保险、上牌手续费等价外费用1500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为113000元,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税款13000元,剔除增值税税款的“不含税价”为 100000元,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0000元,应交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就是10000元。
五、新增免税项目。
《车辆购置税法》新增了两项免税项目,一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二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六、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七、新增退税条款。
《暂行条例》没有列明退税条款,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将退税条款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级次。
八、强化配合机制。
为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九、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延续,但需履行相关备 案程序。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具体叁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5号公告)
(傅文进根据网络整理)